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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39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泰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垂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歸還票號QC0000000之本票   予聲請人,上列請求非金錢債權、代替物之請求,核非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所定之請求適格,該部分之聲請不予准許,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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