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泰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添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垂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歸還票號QC0000000之
本票
予聲請人,上列請求
非金錢債權、代替物之請求,核非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所定之請求
適格,該部分之聲請不予准許,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