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謄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謄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昇昌會計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壹
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