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漢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景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侯州燕間聲請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
債務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
理人姓名。
三、查
系爭租賃合約書之
當事人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
而非侯州
燕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侯州燕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若向侯州燕個人請求,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侯州燕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