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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4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侯州燕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 三、查系爭租賃合約書之當事人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而非侯州   燕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侯州燕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若向侯州燕個人請求,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侯州燕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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