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漢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景漢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懷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查
系爭債務之債務人係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
而非侯州燕個人
,故
聲請人請求侯州燕個人清償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