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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42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矽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頴 相 對 人債務人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GA0000000)為禁止背書轉   讓之記載,且相對人陳百合發票人,聲請人不得以票據關   係向相對人陳百合個人請求,是故對相對人陳百合個人請求   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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