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矽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易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查
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GA0000000 )為禁止
背書轉
讓之記載,且相對人陳百合
非發票人,聲請人不得以票據關
係向相對人陳百合個人請求,
是故對相對人陳百合個人請求
部分,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