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木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足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永佳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綵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肆仟壹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