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婉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青林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