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京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藝菱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藝菱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
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
債務人藝菱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
人)。
三、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京運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林志恆」或「林志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