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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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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4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9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彩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素錦 代 理 人 林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國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北小調字第1092號委任狀,   請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968號支付命令之委任狀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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