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善
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 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