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2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正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錦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