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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底應(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簽名或蓋章。 三、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究係康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或是康碩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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