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聲請狀底應(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簽名或蓋章。
三、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究係康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或是康碩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