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至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康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
柒仟捌佰貳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弘寶電通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叁
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