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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6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仁 代 理 人 朱柏璁律師、江明軒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零陸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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