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濟翔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736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6417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07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0,199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64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