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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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