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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鶴銀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金鶴銀樓營業登記資料,並陳明其組織型態係獨   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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