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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法蘭(Francis Beauvais)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美即一千零一夜水煙館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淑美即一千零一夜水煙館發 支付命令,惟因查調解會議紀錄所載一千零一夜水煙館已變 更為波斯帝國有限公司壹零零壹夜分公司,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 相對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裁定於103年2月13日寄 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 ,於同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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