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柯法蘭(Francis Beauvais)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淑美即一千零一夜水煙館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淑美即一千零一夜水煙館發
支付命令,
惟因查調解會議紀錄
所載一千零一夜水煙館已變
更為波斯帝國有限公司壹零零壹夜
分公司,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
相對人名稱及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該裁定於103年2月13日寄
存於聲請人
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
,於同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