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讚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育生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施工簽約單當事人為「一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相對人正確之名稱   ,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林育生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