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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0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讚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安 相 對 人債務人  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育生發給支付命令,查本件   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承攬契約而生之爭執,債務人林育生   僅係債務人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契約之   當事人,前經本院裁定聲請人陳明對其為請求之請求權依   據,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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