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讚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慶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育生發給支付命令,查本件
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
承攬契約而生之爭執,
惟債務人林育生
僅係債務人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非契約之
當事人,前經本院
裁定命
聲請人陳明對其為請求之
請求權依
據,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