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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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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 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   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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