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巨偲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秀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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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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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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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0,000元 │103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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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50,000元 │10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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