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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春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金國誠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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