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春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叁佰貳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