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坤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友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
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全名(友翔科技有限公司
或友祥科技有限公司),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約定服務費及利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之合約影本。
三、請釋明聲請人究係黃坤山個人抑或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