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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69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相 對 人債務人  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伍仟玖佰   肆拾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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