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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1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誠空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彩芳 相 對 人債務人  洪錦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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