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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德國際藝術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廷振 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傅永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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