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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4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來閃 代 理 人 林奐彰 相 對 人債務人  大圓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月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煌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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