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明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斯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