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5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吉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春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芝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肆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四一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