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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5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債務人  吉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春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芝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肆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十一.四一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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