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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6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佳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棟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馮棟   森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之公司名稱、法代姓名及對馮棟森請   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3年2月19日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3年2月25日提出陳報狀,惟對馮棟   森請求之依據仍未補正,該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是聲請人   對馮棟森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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