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佳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棟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馮棟
森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之公司名稱、法代姓名及對馮棟森請
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3年2月19日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3年2月25日提出
陳報狀,
惟對馮棟
森請求之依據仍未補正,該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是聲請人
對馮棟森之請求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