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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憶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悅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3年10月30日起算,抑或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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