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銘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秉泓間聲請發
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聲請人向管轄
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
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
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
三、提出相對人黃秉泓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