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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秉泓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聲請人向管轄   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 三、提出相對人黃秉泓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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