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9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壹   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