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陞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玉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鋒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查
聲請人就
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00 )提示日民國103
年10月13日前之利息無
請求權,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