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錫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東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普暉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事實及理由第2項內容與支票(票號:KD0000000)之票面
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支票(票號:KD0000000)之票面金
額(「新臺幣695,118元」或「新臺幣695,116元」?)。
二、查
聲請狀之請求金額與支票4紙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
求金額(「新臺幣2,140,002元」或「新臺幣2,140,010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