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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錫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暉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事實及理由第2項內容與支票(票號:KD0000000)之票面   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支票(票號:KD0000000)之票面金   額(「新臺幣695,118元」或「新臺幣695,116元」?)。 二、查聲請狀之請求金額與支票4紙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   求金額(「新臺幣2,140,002元」或「新臺幣2,140,010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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