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無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宇成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總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新總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或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表,並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