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姚文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萬肆仟叁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