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38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姚文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萬肆仟叁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