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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生弘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上颺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京日生技有 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 二、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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