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綠盛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丞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諭鄉鮮湯包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即
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
債務人諭鄉鮮湯包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
本,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