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王富民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清償新臺幣柒仟
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肆
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