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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9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聲 請 人債權人  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相 對 人債務人  林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清償新臺幣柒仟   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肆   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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