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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0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佳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棟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狀上未載   明對馮棟森請求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部分之依據,聲請人於同年2   月25日提出陳報狀未表明意見,該裁定於103年2月19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收受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是該部分之請求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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