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佳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棟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
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
聲請狀上未載
明對馮棟森請求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部分之依據,聲請人於同年2
月25日提出
陳報狀未表明意見,該裁定於103年2月19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收受逾期
迄今仍未補
正,是該部分之請求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