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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飛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擎耀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個別請求金額明細及聲請人姓名、地址(狀附應收帳款   明細分別由飛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   司開立,且金額與狀載不同,請重新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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