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5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飛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聲 請 人債權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債務人  擎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飛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萬叁   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   陸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