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飛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擎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飛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萬叁
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
陸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