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輝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有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添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