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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靖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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