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廣宇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孝成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
聲請狀底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正本,
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該裁定於103 年1 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