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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9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聲 請 人債權人  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相 對 人債務人  鋐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   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萬玖   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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